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建築節能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0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為配合國家及地方環境資源維護與再生能源推廣工作的推動與服務,結合能源開發、能源節約、資源利用、人才培訓、建教合作及研究發展等需求,加強學校與產業、社會互動及諮詢服務,提昇學校特色領域之研究水準與發展潛力;並致力於建築節能與再生能源教育與實務訓練工作的推動與人才的培育,以落實本校教育訓練及特色發展之理念。
第二條 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建築節能與再生能源教育與實務訓練工作的推動與人才的培育。
二、接受校外建築物節能診斷及建議、太陽能與風力發電及太陽能熱水系統等相關事項業務的規劃與管理。
三、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計畫或建教合作事項。
四、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辦理太陽能與風力發電建置規劃、建築節能及綠建築設計等相關技術及教育等訓練與進修事項。
五、接受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區域發展的相關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建築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第四條 本中心事務工作由中心主任統籌,依各項業務或計畫需求得搭配本校其他各系相關領域老師執行。
第五條 本中心依需求得設置顧問若干人,由校長及中心主任聘請校(內)外產、官、學、研的專家學者擔任,應計畫需求,由中心支付出席費。
- 本中心得依不同業務需求,訂定各作業管制辦法。
- 本中心主任為義務職,不得支領固定薪支,但可經由計畫支領主持人費用。
- 本中心設置所需之設備各項費用由建築系或中心自籌,亦可接受社會企業之捐贈,並由校方開立收據。
- 本設置辦法依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建築節能中心
建築節能中心